關於區權人大會二三事
最近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熱門時段。
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務必注意管委會有沒有在程序上出現重大瑕疵!
依據規定,區權人會議至少要有十天的開會通知,而且要書面,並且寫明開會內容(或管理委員選舉),除非有急迫情形必須召開臨時會,不然程序都是違法!社區住戶都有權利向行使異議權,若仍執意召開區權人會議,住戶即可在三個月的不變期間法院訴請撤銷會議決議或管理委員的選舉。
當然此文不是鼓勵住戶刻意去挑瑕疵動不動就撤銷,主要是提醒管委會召開區權大會前,要遵守法律規定。
參考法條:
民法第56條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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